关于个人劳务费扣税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6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凡个人劳务所得(包括专家咨询、讲座、评审、论证和翻译等)须先行缴纳个人劳务增值税及附加税,再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劳务个人所得税。如未开具劳务费税票的,劳务所得者将涉嫌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到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从2019年6月1日起,请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凭劳务费所得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按应发金额在邮政局代开个人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以已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和应付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并填报《湖南学院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再进行审批核报。若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咨询财务处熊一心老师,办公室电话:0731-82946131。
附件一:劳务费发放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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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