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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决定,方可转移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6个月以上的应转移组织关系,不足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

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支部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级党委根据权限予以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党员转移临时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党委直接向对方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一)党组织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权限

    1、在全国范围内,县(旗)以上各级地方党委的组织部,地级市以上的区委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委组织部(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局)、各人民团体机关党委,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铁路、民航系统按中央有关规定办)。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含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区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跨省区监管办公室)、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委组织部,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2、在全省范围内,县(市)以上各级地方党委的组织部,地级市以上的区委组织部,省委各工委及地(市)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省直和中央驻我省的局级和相当局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委、机关党委或其组织部门,大专院校党委或其组织部门,学制在两年以上的省属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党委或其组织部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3、在本市范围内,市属的处级以及相当处级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党委或其组织部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在区范围内,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1、凡在我市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民间科技企业、混合型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转入市总商会民营企业党委或社区党组织,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也可转入该中心。

2、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注明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缴交时间、有效期等,加盖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上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遗失的介绍信作废,由最后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开。对确属党员本人遗失介绍信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的党内处分。

4、党员必须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内办理接转手续,并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因特殊情况超期的,需由所在党支部出具证明方能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转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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