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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生保障10年跨越:社会福利从补缺迈向普惠

发布日期:2012-09-27    浏览次数:

        

        民生“小事”枝叶关情——我国基本民生保障十年新跨越

  国务院新闻办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基本民生保障领域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记者从中获悉,10年间,党中央着力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放在优先位置,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

  临时性、单一性社会救济向制度化、综合性社会救助转型

  救助制度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各项救助制度配套衔接切实加强、各项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大幅提高……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10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实现从临时性、单一性社会救济向制度化、综合性社会救助的历史转型,救助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基础,专项救助为支撑,临时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项目多样、功能整合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目前,低保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农村五保供养实现由农村集体互助共济向以财政保障为主的历史转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始试点。临时救助制度在26个省份推开。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

  为保障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全国143个城市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建立了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自然灾害救助步入法制化轨道

  2010年,国务院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灾害救助作了全面规范。

  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进行了修订;各级政府相应制定了应急预案和相关配套制度。

  成立了国家减灾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救灾应急体系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

  10年间,自然灾害救助步入法制化轨道。救灾补助项目新增旱灾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庭抚慰、“三孤”人员安置项目,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铁路滞留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年均救助受灾群众9000多万人次,救灾补助标准也大幅提高。

  李立国介绍,目前,国内已建设了18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减灾救灾装备水平和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基本实现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

  社会福利制度从补缺逐步迈向适度普惠

  10年来,我国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完善,受惠范围逐渐由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向全社会拓展,社会福利事业正在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

  截至2011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16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个省份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针对孤儿保障,国家已从孤儿抚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全面福利制度安排;同时,积极探索把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分类纳入保障范围。

  此外,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面向公众的基本社会服务不断拓展。婚姻登记服务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逐步推开。社区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得到发展。

  优抚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水平全面提升

  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已经确立并付诸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保障制度及服务方式不断完善……随着我国拥军优抚安置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为保障优抚安置对象权益、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0年间,我国优抚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在原有基础上,将124.6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36.3万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23.7万烈士老年子女、20万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2011年底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增加到952.6万人。

  同时,优抚保障水平全面提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每年增幅达15-20%。烈士遗属一次性褒扬和抚恤的最低标准由6.8万元提高到近100万元。

  慈善事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

  这是一组振奋人心的数据:基金会数量从2003年的954个增加到2011年底的2614个,专业慈善组织发展到上万个。社会捐赠总额2002年为20.8亿元,2011年超过800亿元,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不断加大。

  为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先后颁布了两个为期五年的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出台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一些省份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政策扶持、慈善组织孵化、慈善行业能力建设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慈善事业相应的支持。

  谈到“微公益”,李立国表示,“微公益”是公益慈善事业组织形式、开展方式的一大创新,民政部门将加强调查研究,一方面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将及时纳入到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之中,保证“微公益”行为健康发展。(记者 卫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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