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检查和评价。其主要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设计概算、施工预算、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
第三条 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或审计处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联合实施,并出具审计(审核)报告。对审计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落实。审计处应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制订好委托协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指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绿化工程等项目。单项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单项工程造价大于20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学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章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第五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三)定期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例会,及时了解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与造价相关的信息;
(四)审查隐蔽工程项目,查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参与确定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款,参与工程验收;
(五)做好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工作,签订跟踪询公司提供的审计合同;对咨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六)审定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七)详细记录跟踪审计过程,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及时归档;
(八)监督相关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除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向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相关例会、关键部位的验收等环节应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预决算等进行初步审核;
(五)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及建议签订分包合同、购货合同及材料价格认价单等;
(六)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认真履行审计意见及建议,协助审计部门解决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对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把关,支付工程款时应依据相关合同和审计付款意见核实后方可付款;
(三)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基建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根据审计核准的投资造价,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手续。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遵守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审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二)加强与学院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接受学院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完成后向审计处移交跟踪审计资料。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工程立项情况;
(二)审查项目设计投标单位的资质;
(三)会审设计方案;
(四)审查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
(五)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拦标值、招标答疑文件;
(六)参与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及考察;
(七)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履行合同情况。检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中标内容、中标金额)。检查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等制度;
(四)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土方工程工程量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五)检查建设资金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
(六)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与工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一起对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考察及价格洽商,防止从中加价。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方法
(一)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
(二)要做好审计宣传工作,使被审计单位了解跟踪审计的程序、内容及应配合的要求,自觉接受审计;
(三)审计部门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作好相关记录;
(四)对隐蔽工程、土方工程、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跟踪审计,施工单位应通知学院现场管理代表及监理单位,并通过院方管理者通知审计部门参加;
(五)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确定应符合施工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所套用的计价项目应正确,工程量的核定应与施工进度状况相一致,审核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
(六)在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应经常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发现对工程造价有影响有关问题,及时纠偏,并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记录和拍片备查;
(七)审计部门应积极参加工程管理方讨论工程项目重大事项的会议,及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审计建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审计处的工作,若遇重大设计变更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事项,工程管理方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参加有关会议,协助决策;
(八)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审计成员应撰写日志,记录跟踪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对跟踪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做出专业判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存档备查;
(九)按照“跟踪审计、快速反馈、及时纠偏、按月报告”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立项情况、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经相关领导签批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三)审计部门审计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至少在招标公告前20天向审计处提供招标文件和拦标值审计文件;
(五)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审计部门沟通,根据《365英国上市网站官网招标管理办法》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拟订施工合同后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审签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并签字确认;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组织实施。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提前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采取校内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计部门参与招投标的过程审计监督;
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认真组织相应材料设备采购。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在审计结束前,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洽商、变更要求,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带费用预算书;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部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再次审核,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定正式的洽商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5、工程项目有变更、洽商价款的,应召开工程项目专题会议决定,在落实追加经费后,要立项备案。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并附相关资料;
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计,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商定索赔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竣工结算送审报告;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审计部门提供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四)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审计意见;
(五)工程审计费用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14%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建设单位承担20%。
3、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含5%)—9%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4、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与学校财务处沟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五条 在工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意见按审核时间、专业统一编号,由审核人签字,经审计处同意后,发送给建设项目管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未经审计签字确认的事项,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五章 跟踪审计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实施经济措施。在项目施工阶段,每月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七条 对施工单位工程实施技术措施。每项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一次图纸会审。
第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工程实施合同措施。工程合同的签定后,联合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决算控制措施
(一)审查“工期、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审查其是否有效控制施工费用,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审查其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未完工程或偷工减料现象;
(二)审查工程量的真实准确性,把握工程量计算关。工程竣工后根据竣工图纸及其它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情况,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工程量的真实准确性;
(三)审查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用量及价差的准确性;
(四)审查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记录,变更签证单,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
第六章 跟踪审计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实施以下制度
(一)建立工程造价资料送审备案制度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造价变更资料(主要包括:图纸会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会议纪要、业务联系单、分包合同、材料价格确认单及相关的招标文件)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二)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列席相关例会制度
现场跟踪审计人员要参加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程例会,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三)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跟踪审查制度
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是否与施工图纸及有关变更洽商一致。发现问题应认真作好相关纪录,重大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各方进行协商处理;
(四)大宗暂估(定)价材料、设备价格的确认审查制度
对于暂估(定)价材料、设备的跟踪审计,要求施工方应提前将采购计划报送监理及工程管理部门,采购计划应注明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计划进场时间及使用部位,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审计部门;
(五)索赔费用审查制度
在发生索赔事件后,施工方应及时通知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并按有关条款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应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审计部门审查,跟踪审计人员应认真审核事实经过,需要现场测量的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无误后办理签认手续;
(六)工程材料或进度款审查制度
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报送工程材料或进度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申请,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出具付款意见书,财务部门依照付款意见书及相关合同进行付款;
(七)建立往来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归档制度
在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建立往来文件的收发登记和材料归档制度,应设专人负责跟踪审计阶段各类往来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对相关需要留存的资料复印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八)审计部门的控制制度
在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编写项目《跟踪审计日志》。
第七章 跟踪审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按程序操作而确定施工单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内容、程序对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