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维护良好的招生录取工作秩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如下招生录取监督工作纪律。
一、监督检查主体
1、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归口负责部门,认真履行业务监管的职责,主动邀请部门所在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参与监督;
2、学院纪委对招生录取过程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学院各系院所在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参与监督。
上述监督检查主体协调联动,共同发挥作用,做到切实维护招生录取纪律的严肃性,提高执行招生录取纪律的自觉性,增强执行招生录取纪律的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对象
1、所有参与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2、所有报考学院的考生及家长。
三、监督检查权限
(一)监督检查学院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纪律的宣传教育的情况。
(二)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相关会议,督促相关部门实施招生录取“阳光工程”,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生录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履责的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做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整改。
(四)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问题的投诉、举报和信访。
(五)发现和查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监督纪律要求
1、招生录取工作应坚持以考生为本,一切为考生着想,全力为考生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纪律。
2、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精通业务,严格执行招生纪律规定,杜绝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3、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遇到特殊情况或异常,及时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4、坚持现场办公,对招生录取程序和招生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维护招生录取工作严肃性、公平性。
5、明确工作权限,履行监督职责,不越权,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秩序。
五、违纪处理
学院纪委负责查处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实行有责必追、违纪必究、一案双査,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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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