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湘委审《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学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依法审计,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推进学校可持续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审计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校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提交审计报告,定期提交工作报告。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如下:
(一)依法依规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开展审查,并进行确认、 评价、咨询,以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
(二)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学校和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预算执行和决算、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大额物资设备采购、科研管理情况、中层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四)负责审计资料整理和审计档案立卷建档,做好保密工作。
(五)承办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等相适应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具有内部审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员管理,保证人员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员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并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特定审计事项或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或后续教育,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或培训,其经费由学院给予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审计事项及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及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学校财务报告;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八)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九)学校部门及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合同履行情况;
(十一)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基本建设、修缮及其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单位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检查财务、会计及业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六)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七)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据;
(八)对已经发生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和完善治理程序的建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督促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整改。
(十二)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三) 根据学校授权,依据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十四) 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参阅审计报告,以便合理利用对方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内部审计工作要点及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要点及计划,报校长经校务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因上级部门要求及工作需要新增的审计事项,经协助分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后交审计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并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报协助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对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部门复核,并审定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协助分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根据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协助分管校领导的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协助分管校领导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书面督促。经审计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审计处应报告协助分管领导及校长,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情况对重要审计事项安排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形成监督建议书,一般问题监督建议书由协助分管领导签发,重大问题监督建议书报学校协助分管领导审核,由校长签发。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并上报学校校长: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违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违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和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给予保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365英国上市网站官网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