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采用学分制管理,允许学生在3~6年内完成学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四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应经过合法性审查程序后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书中应告知学生申诉机构及时限;学校要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短期(一年之内)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到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自接到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应征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教育部、总参谋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校学生学期注册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在校学生须凭学生证和缴费单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如果遇到意外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须由学生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向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因病请假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二级学院汇总后于开学二周内报送学生工作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二级学院需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录取新生复查合格后进行的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毕业生学历注册等信息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校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基本修读年限为三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含服兵役时间)为六年。超过最长修读年限未毕业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其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任意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或岗位取向在任意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中选修相应课程。
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中,一般课程16-20学时为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一周或24学时为1学分。学生一学期的修读学分数一般应控制在22-28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分两个及两个以上学期开设,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分别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包含三部分:项目(作品)考核、学习过程表现、综合测试。各部分成绩以百分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或等级。实践课程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组成总成绩的三部分中任一部分成绩为零分,课程成绩记零分。
组成总成绩的三部分中任一部分成绩低于该部分三分之一的,课程成绩不合格。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课”字样。
未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综合测试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 “缺考”字样。
学生参加综合测试不交试卷(作品)或有舞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考试违纪”字样,视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采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
当课程成绩<60分,课程绩点=0;
课程成绩=60分,课程绩点=1.0;
当课程成绩>60分,课程绩点=1.0 +(课程成绩-60)×0.1;其中,课程成绩经四舍五入取整,课程绩点最高5.0;
采用等级制成绩的课程,各等级对应的绩点为: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
(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计算方法为:
某一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修读课程的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1位数,可按学期、学年或整个学习期计算。任意选修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五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缓考。学生若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或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医院开出的证明),经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的课程补考期间进行,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缓考考生如未在补考期间参加考试,不再另行安排考核,直接进入重修。
第二十条 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记为60分,视为合格。补考不合格者,需进行重修。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不进行补考,可重修或重新选课。
第二十一条 因旷课、缺考、考试违纪等导致成绩记零分者,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必须重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安排,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重修可采用随低年级听课、自修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等方式进行,具体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学生重修课程应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完成授课(指导)教师指定的作业、实验实训、项目考核等环节,经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综合测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记成绩。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章 免听、免修与学分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学能力强,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且有过相关课程学习基础的,可以申请课程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免听课程须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中心)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自主开展学习,但仍须参加项目考核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参加综合测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前期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获得该课程的先行课程学分(课程绩点须达3.0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免修申请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提出,同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材料,通过二级学院审核并参加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课程绩点达2.0以上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专科或以上层次的自学考试课程,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程。学生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或资格证书,由二级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中等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申请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修读自身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成绩合格,可免修相应课程并获得学分。学生应提交课程开设学校的课程成绩单或证书,经教务处审核,记录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0%。
第二十九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习、实训、毕业设计、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体育艺术部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参与各类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奖励学分标准按学校奖励学分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某方面专长或发展潜力,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
(三)复学、降级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回校复学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二年级第二学期后(含第2学期)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教育部学信网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学校转专业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生专业调整申请审批表》和专长证明、医院证明、退役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审核
转出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审核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并签署意见。转入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材料,结合专业办学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学生申请,并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四)学校审批备案
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通知转入、转出二级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专业调整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当期课程结束前,均应按照原所在专业要求参加相应课程学习,完成当期所有课程并通过考试。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学生专业调整前获得的原专业课程学分可以记为新专业的学分,如所获学分达到新专业要求,则不再修读新专业转入前的课程;如所获学分没有达到新专业学分要求,则需在新专业转入之前的未学过课程中,选取课程修满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按湖南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转学的具体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在每年6月底前或12底前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核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考查学生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认为符合转学理由和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复审
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所在二级学院等部门对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进行复审。对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情况的社区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四)学校批准和公示
转学申请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相关部门复审通过,报请学校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研究,学校研究通过后将拟转学的学生名单及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通知学生在转出学校办理离校手续、转入学校办理就读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1/3以上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自主创业的 ;
(六)经学校认定其它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年为单位。
(一)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三)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四)因创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累计最长休学年限为3年;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它需要休学的,视具体情况可准予休学1-3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一)休学批准后,必须在一周内到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准留住学校,不准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之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三)经批准复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根据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对每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15学分(不含任意选修课学分)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决定在学期初课程补考成绩统计完成后作出。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应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努力完成后续的课程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应予以留级处理。
一学年内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15学分(不含任意选修课学分)的学生,受到学业警示后,学期学分再次未达到15学分(不含任意选修课学分),学校应给予留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留级学生上学年度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免修;学生如果自愿可以参加已合格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如课程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成绩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留级必须按留级当年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后,方可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6年内(含休学时间,服兵役学生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复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四)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相关学院和部门审批,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销其学籍。对学生其它情形予以退学处理的,须经相关学院、部门、主管校长审批后报请学校研究决定。对学校研究决定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后,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办好离校手续;
(二)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发给退学证明;
(五)如果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的,发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学习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着重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学业成绩、实践活动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依据入学年份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限定选修课程并获得学分,任意选修课程获得规定最低学分,并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规定要求。
第五十三条 三年制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结业离校三个月后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重修课程考试随在校生考试同时进行,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经重修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后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6年修读最高期限(含休学)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修读但未达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另行申请课程重修,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作无效处理。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如有异议,可按照《365英国上市网站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原《365英国上市网站官网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