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学院字[2003]61号文件《湖南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我院决定从2004年开始试行学年学分制。凡我院三年制2006级、2007级学生和五年制2004级~2007级学生在所学的课程出现以下情况者,均属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及时参加课程重修:
为保证学分制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特制定我院本学期(2008下学期)课程重修的具体办法:
1、三年制2006级学生在以下学期中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2、三年制2007级学生在2007年下学期(或称为2007-2期)中如有课程
3、五年制2004级学生在以下学期中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4、五年制2005级学生在以下学期中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5、五年制2006级学生在以下学期中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6、五年制2007级学生如在2007年下学期(或称为2007-2期)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1、由学院教务处考试中心在校园网上公布我院各年级各班级需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名单和重修科目;
2004-2期、2005-2期、2006-2期、2007-2期。
3、如果对课程重修的学生名单和重修科目存在疑议,可由班级学习委员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查实。
课程重修申请采取以班级为单位,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以班级为单位,到考试中心领取《课程重修申请表》(按每门重修课程领取一式两份重修申请表);
2、各班按不同的重修课程分别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同班同一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填在一张申请表上,由班级学习委员到课程所在系和实训中心(实训科目)核定重修学分和收费标准;
3、核定重修学分后,由班级学习委员通知本班级报名重修的学生到课程所在系和实训中心(实训科目)交纳课程重修费,课程所在系根据教务处网站提供的重修名单和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
4、课程所在系向考试中心提供的已交费的重修学生名单,考试中心统计各科课程重修人数并存档。课程所在系应及时安排学生重修。
1、2008年9月22日~26日,学生所在系的班主任通知学生到教务处网站查询本班级需重修的学生名单和重修科目,并由各班班主任或学习委员到各系或考试中心领取重修申请表,通知学生准备办理重修手续;
2、2008年9月24日~28日,由各班班主任或学习委员组织需重修的学生正确填写重修申请表;
3、2008年9月24日~28日,由各班学习委员到课程所在系和实训中心(实训科目)核定学分和收费标准;
4、2008年10月6日~10日,由班级学习委员通知本班级报名重修的学生到课程所在系和实训中心(实训科目)交纳课程重修费,课程所在系根据教务处网站提供的重修名单和学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
5、2008年10月13日~17日,课程所在系向考试中心上报已交纳重修费的学生课程重修报名汇总表和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由考试中心统计重修学生人数并存档;
6、2008年10月20日~24日,课程所在系向学院财务处上报《学生课程重修报名汇总表》,交纳收取的重修费,并领取重修课时津贴。
7、2007年10月13日,课程所在系和实训中心(实训科目)安排学生开始课程重修。
经省物价局核准,三年制学生78元/学分,五年制学生62元/学分,两年制学生76元/学分,艺术系学生106元/学分。
学生每门需重修的课程按学分×学分单价减半缴纳重修费。
1、申报重修课程和办理有关重修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课程所在系负责汇总本系各科目的课程重修学生名单,并及时安排学生进行课程重修。
(1)课程重修原则上由学生到低年级相应专业的课程跟班学习;
(2)重修学生的课程考核考勤由任课(指导)教师执行;
(3)实践性环节的重修可采取集中或个别辅导的方式,利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个别实践性环节无法在本学年度安排重修的,可安排在寒暑假或延长学年内进行。
4、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及时到课程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处报到,按时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
1、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必须完成重修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经授课(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核);
3、考查课程由授课(指导)教师在辅导(授课)时间内完成考查,并及
4、考试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由课程重修的授课(指导)
5、重修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补考。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两次重修;
6、学生参加课程重修,经考试(考查)合格后,成绩一律按实际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学分按原课程学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