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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 索引号:430S00/2022-03008208
  • 题裁分类:省直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文日期:2022-07-19 09:46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主题词:制造业 品牌标杆 企业
  • 名称: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科技〔2022〕273号


各市州工信局 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 打造制造业质量品牌竞争新优势,推动湖南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工信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15日


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 强化产业技术基础能力,打造制造业质量品牌竞争新优势 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撑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工信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品牌标杆包括湖南省制造业质量标杆和湖南省制造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企业运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以数字化推进质量管理创新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等
    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是指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 建立并有效运行品牌管理体系,品牌培育能力持续增强 品牌价值不断提升,且形成典型示范经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质量品牌标杆遴选坚持公开透明、科学严谨、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质量品牌标杆的指导、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本区域质量品牌标杆的初审、推荐并配合做好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质量品牌标杆企业基本要求:
    1、属省内注册、经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经营业绩、综合效益良好 无不良信用记录,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近三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重大责任事故。
    申报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标杆
    1、质量发展战略目标明确 应用或借鉴质量管理方法科学先进,在应用中有创新性经验(成果) 或是企业结合实际独创且有效的管理方法,并已经总结提炼形成典型经验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通过相关认证 计量、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技术手段完善,质量管理水平达到了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
    3、技术创新能力突出 建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通过自主研发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主导产品执行标准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关键质量指标行业领先 在全国或省内相关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获得省、市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企业优先支持
    (二)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1、品牌战略目标明确 按《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品牌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且有持续改进品牌管理体系的后续行动计划
    2、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 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近三年无因质量问题发生通报、赔偿事件
    3、技术创新能力突出 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至少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
    4、品牌培育效益明显 在全国或省内相关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市场占有率、品牌价值、品牌溢价等关键绩效指标行业领先 获得省、市相关质量品牌荣誉企业优先支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根据年度申报通知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  市州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
    第八条  省工信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九条  省工信厅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开展综合审核 结合各地区和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合格后,省工信厅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推广

    第十条  质量品牌标杆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质量品牌标杆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品牌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从省质量品牌标杆中择优推荐申报全国质量标杆和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在质量品牌标杆企业开展现场对标活动 质量品牌标杆企业要为开展标杆学习和对标行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鼓励工业企业在学习质量品牌标杆成功经验基础上,开展质量品牌培训、对标达标等工作 提升质量和品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对质量品牌标杆实施动态管理 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对复评不符合条件或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 取消称号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南省制造业质量标杆评价指标体系
          2.湖南省制造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下载: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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