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各课题负责人:
根据湘科计〔2020〕24号文件,湖南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开展高校、科研院所财政科研项目管理自查工作。具体通知要求如下:
一、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自查
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部门不再办理资金结转。
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截至2020年8月30日前尽快办理会计核算与经费报销。仍未使用完的部分,9月20日前原渠道上缴国库。
2018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尽快办理会计核算与经费报销。
经费查询及报销见附件5、6。
二、财政科研项目验收自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且未完成验收的各级、各部门安排的财政科研项目,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验收。结题流程见附件4内文件“课题结题受理指南”;经费查询及报销见附件5、6。
三、项目验收自查和结余资金上缴情况汇总上报
自查项目范围包括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且未完成验收的各级、各部门安排的财政科研项目。自查项目须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表格(附件2、3),以所在部门汇总在9月3日以前发送到邮箱3285916247@qq.com,以“部门+项目自查”命名文件。学校将于10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
四、科研诚信联合惩戒
对逾期仍不提交验收材料或说明原因的,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终止或撤项程序办理,依据《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相关规定,将项目负责人纳入严重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予以3-5年内限制申报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面向社会公布,并将信息归集至省科技厅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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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