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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学院走读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 2008-05-06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便于学生教育与管理,学校原则上不核批学生走读。凡家住长沙市内或长沙市内有直系亲属,或确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系部审核、学院批准,可办理走读手续。

第二条  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二十五日为学校办理走读手续时间。

第三条  办理走读手续的程序为:申请人到系部领取走读申请表,请家长或直系亲属一起到系部,并在走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签署意见后生效。学生处负责汇总全校走读生名册,并将名册送公寓办、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走读生在校外应自觉维护大学生形象,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自爱自立。

第五条  走读学生不得因为走读等原因影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实习等正常安排。

第六条  各系应加强对走读生在校外的安全、守纪教育,掌握学生走读的走读地点,不定期地抽查走读生在校外的居住、生活情况。走读生走读地点变更,应及时到班主任处备案。发现有不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应及时报学生处,并取消其走读资格。

第七条  走读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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