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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等二级教代会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5/25 16:19:55

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为保证二级学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的开展,有效的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努力形成全面推进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推进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整体工作的工作机制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着力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并实行严格的议事、决策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机构与决策程序

1、决策机构:学院设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事务委员会,学院重大事项由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要决策由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全院大会通过。三个委员会的构成原则需获得全院教职工(或代表)大会批准。

重大事项议题范围:

1)学风、院风建设的总体思路;

2)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方案、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规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措施规划;

4)学院发展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学院重大数额的经费开支项目;

6)教职工福利收入分配方案等工作。

2、决策工作流程:全院教职工有议题建议权——通过相关委员会委员递交方案——院办提前沟通——根据议题确定会议范围和主持人——召开会议,讨论、决议——全院大会通过(或公布)——实施——意见反馈。

3、实施、反馈与调整:决策方案实施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院长总体负责推进落实,各分管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抓落实实施;涉及到方案调整,须按上述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并向教职工公布听取意见后按新方案执行。

二、保障监督机制

1、教学科研工作重要决定做出后,要通过各系(中心)、科室尽快让教职工了解掌握精神实质,注意意见反馈,对不同意见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一段时期内确实发现决策有偏差并影响整体工作时,学院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会议,做工作调整。

2、对于涉及到人事(引进、调出、职称职务晋升等)、福利分配等工作,方案出台前应事先向教职工公布(公布形式:会议报告、张贴公告等),无重大疑义后实施。 对于涉及到学生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如学生奖学金的评比发放、推荐入党、评定三好优干等;教职工的评奖评优等)均实行公示制度。 

3、各项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等)规划、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应实行向教职工的年度报告制度。

4、各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教职工做阶段性(半年、一年)报告、公布,并收取意见反映。

三、问责、奖励与追究制

1、按工作规划、计划和单项工作任务的安排进程,在目标日期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教职工报告。对未能按预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要责任人做出原因说明,并接受教职工的质询。

2、经评估、民主评议,工作完成情况好并取得了重大成绩,对学院发展起到了重大贡献,按奖励工作程序分别给予责任人和科室颁发个人奖和团队奖。

3、经评估、民主评议,工作完成情况不好,并对学院发展产生了不利的负面影响的情况,将按一定系数扣除直接责任人的岗位津贴。

4、其他人员由系、中心、科室负责人参照以上原则主持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主持实施。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系(院)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决议、决定,并结合本系(院)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系(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系(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促进系(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365英国上市网站官网章程》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系(院)党总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主任(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系(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决议在本系(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本系(院)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三)本系(院)教职工考核、先优奖推荐、人事管理和公费出国(境)深造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本系(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以及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本系(院)的学院中层干部、后备干部和基层干部推荐,以及所属部门干部的培养、推荐、考查等事项; 

(六)本系(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及实训场地建设、科研项目研发、教材建设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本系(院)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5000元及以上)、大宗物资采购(8000元及以上)、切块包干经费使用、创收等事项,以及学院划拨于本系(院)各类项目经费的使用;        

(八)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院)党总支部正副书记、行政正副主任(正副院长)组成。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教学干事、学生干事、教研室主任、团总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等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五条(一)(二)(三)(八)项内容中,归属党建、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归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主任(院长)主持,归属范畴不明确的议题由主任(院长)主持;第五条(四)(五)项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六)(七)项由主任(院长)主持。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主任(院长)与党总支部书记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要求成员全部到齐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要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经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考核、奖惩、人事管理和公费出国(境)深造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有关成员要主动回避。 

第十条 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商定会议的记录人,责成其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不是主持人的党政负责人副署后,连同记录存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会议议题。系(院)行政副主任(副院长)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要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提出议题内容的系(院)党政负责人要就议题内容在会前做充分调研,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系(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须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达成基本共识,方可召开会议。除临时召集外,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及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归纳,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的,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应向联系系(院)的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党总支部纪检委员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及时指出或制止,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系(院)的学院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要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各系(院)。没有设置主任(院长)或党总支部书记的系(院),暂由主持党政工作的副主任(副院长)或党总支部副书记分别代理行使有关权限。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重要内容。各系(院)要认真执行,自觉接受查检。对违反本规则,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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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二级机构改革,规范和指导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凡教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二级学院,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25人的,建立全体教职工参与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运行规则、职责、职权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同级分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代表合一。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树立大局观念,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间的关系,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管理与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保证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及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会指导。

第二章 职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改革方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教职工考核聘任办法、奖励津贴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本单位经费管理使用的情况报告及有关教职工福利等的事项。

第十条 监督、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对单位行政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行政对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

第十二条 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好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及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积极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凡是本单位工会会员,均有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民主选举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热心为群众办事,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七条 符合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学院,按教职工总数35%~40%的比例选举代表(推选出的代表人数应为单数)。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为主体,一般不得低于60%;高层次人才、女教职工代表、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补选或罢免。

第十九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4.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二级教代会决议进行检查和监督;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3.密切联系本单位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作好群众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5.认真推行院务公开(或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设主任1人。按照“两会合一”的原则,一般应民主推选分工会主席为二级教代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涉及二级单位规划发展、教职工权益、福利等重大问题时,二级教代会主任列席或参加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可由若干个代表小组组成,各小组设组长1人。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三年一届,换届工作与校教代会换届工作同步进行。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和进行大会表决。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由同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单位党政办公室及各代表组组长等有关人员组成。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二级教代会的职权,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单位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报单位党政联席会确定;

(二)作好大会所需文件、材料等准备工作;

(三)组织征集教职工合理化建议和提案;

(四)换届时做好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要代表维护本单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予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且又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相关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二级教代会确认。联席会成员分别由学校教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组组长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主任由代表选举产生。

(一)会议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代表按时出席会议,安排会议活动;

2.组织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文件;

3.征集代表提案,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落实大会执行组确定的其它工作。

(二)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行政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2.组织代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3.组织代表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4.规范、落实二级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应组织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巡视活动,认真督查代表提案、大会决议、建议的落实情况,作好资料归档工作。二级教代会闭幕后10天内,应将会议资料报送校工会存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部门分工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负责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内容,并报党总支和校工会、教代会批准;

(二)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开展活动,主持召开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

(三)受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单位行政要为二级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召开二级教代会前应书面请示校工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教代会,修改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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