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英国上市网站官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健康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教〔2021〕310 号)文件和湖南省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技能竞赛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目标,在学生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中,加强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五条 相关部门、学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展示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在全校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学习氛围。
第二章 名额分配及奖励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国 家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执行,学校以各学院在校学生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8000 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
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 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5000 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利用事业收入提取资金设 立,用于奖励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等方
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按学期评定与发放。学校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一等奖学金1500 元、二等奖学金 1000 元、三等奖学金 500 元。
第十条 学校技能竞赛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由学 校利用事业收入提取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学生以“湖南 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获得的标志性技能竞赛成果。学校
技能竞赛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以项目为单位给予奖励,
分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三个级别和 A+类、A 类、B 类三个类别(具体参见湖南学院院字【2022】85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国际级专指“世界技能大赛”。奖励标准为:国际级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一项目 10000 元、8000 元、60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国家级 A+类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一项目 8000 元、6000 元、40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国家级A 类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 分别按每一项目 4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国家级B 类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一项目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省(部)级 A+类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一项目 4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省(部)级 A 类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一项目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省(部)级 B 类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每一项目 1000 元、750 元、5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竞赛项目为一个人参赛的,按相应奖励标准的 50%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奖励金额按最高级别计发,不重复奖励。学校技能竞赛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每年使用资金不高于学校事业 收入计提奖助学金总额的 8%,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各级各类别竞赛项目的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由资助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提供资助资金,其评定办法、资助标准由学校与资助方另行商洽制订。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学年内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学年内学业平均成绩不低于 90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85 分,实习、实训、设计、选修课等考核中允许两科成绩为良,其余各科成绩为优 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 10%(含);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业平均成绩没有达到 90 分,但达到 85 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学校每学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国家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计划的 20%, 单列用于“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但又未达到“(五)” 中条件的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和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学年内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不匹配高消费行为;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学年内学业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实习、实训、设计、选修课等考核中允许两科成绩为良,两科成绩为及格, 其余各科成绩为优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 50%
(含);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年内没有受到警告(含)及以上处分,没有不 及格科目。
(五)学校奖学金各等级的具体条件:
一等奖学金:学业成绩优良,单科成绩为良好(含)以 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 15%(含),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至低依次择优评定;
二等奖学金:学业成绩优良,单科成绩为及格(含)以 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 50%(含),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至低依次择优评定;
三等奖学金:学业成绩优良,单科成绩为及格(含)以 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 70%(含),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至低依次择优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技能竞赛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道德品质优良,比赛获奖学期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学习成绩合格;
(五)比赛获奖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格(含)以上, 其中创新创业单项成绩 60 分(含)以上。
第四章 评审机构、程序及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党总支部书记担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通过
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与审 核工作,学生申请技能竞赛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的奖励级别和类别分别由教务处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工
作部负责汇总各学院推荐的学生信息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并组织公示,所有获评学生信息由学生工作部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评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学校公示
——学校研究决定。
(二)学校技能竞赛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学校公示——学校研究决定。
(三)企业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学校公示——企业核定。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 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
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务会研究,国家奖学金和国家 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
志奖学金完全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较少,各学院报备学生工作部后可结合学生学业成绩的实际情况进行专业或班级综合排名予以择优推荐。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学院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应用,及时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因迟报、少报、
漏报受助学生信息导致中央和省级财政减少资金预算安排而造成资金缺口。
第二十三条 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表彰并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由学校表彰并颁发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评学校奖学金、技能竞赛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和企业奖学
金的学生,由学校表彰并颁发学校印制的荣誉证书;以上获 奖情况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学生奖学金经批复后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奖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学生奖学金,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获奖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校选聘获奖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
传大使”,进行资助政策宣讲,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友。师生对奖 学金评定程序或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
作部、纪检监察处反馈或投诉,相关学院或部门在收到投诉后,要及时了解情况,收集材料,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并将事实和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做到投诉“件件有说法,事事有落实”,涉嫌违规违纪的,报请学校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际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