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我院客观、公正地选拔、录取合格考生,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招生期间,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和省(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建立招生录取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八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会同学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督促、会同学院有关部门调查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向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提出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的意见。
三、监察事项
第十条 参与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和参与对各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确定。
第十一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经教育厅批准的我院招生自主选择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招办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部门复核后,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对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招生监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做好工作纪录,存档备查。要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有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后分别将研究决定下达招生办公室执行和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
第二十条 在新生报到时,对学院执行收费政策以及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与规定政策等不符的应责令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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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0日